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原 告 陳美如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
被 告 陳美鈴
被 告 陳亮谷
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
訴訟代理人 黃崴琳即黃淑美
被 告 陳俊傑
被 告 王榕彬
訴訟代理人 王元山
被 告 王儷蓉
前列王榕彬、王儷蓉共同
送達代收人 蘇瑛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5號分割遺產事件之裁 判判決如何分割遺產,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裁定 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上開案件確定證明書影 本1件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趙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