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子瑋
具 保 人 郭靜萱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具保,因被告逃
匿,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5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靜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郭靜萱因被告王子瑋犯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書誤載為公共危險案件),經依本 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1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 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 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 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具保人郭靜萱因被告 王子瑋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 金額新台幣1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有本院 102 年11月21日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收據各1 紙在卷可按 。被告交保後因案件確定,檢察官傳喚被告於105 年5 月13 日到案執行,並於同日通知具保人通知被告於上開日期遵期 到場執行。被告及具保人經檢察官合法傳喚及通知,被告無 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檢察官復依法對被告三處住處及居所 拘提,亦拘提無著,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未獲報告書影本 各3 份附卷可稽。被告既傳拘無著,顯有事實足認其業已逃 匿。被告逃匿,依前揭規定即應沒入保證金。本件聲請人之 聲請於法要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