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296號
TNDM,105,聲,1296,2016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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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振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
(105年度聲沒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壹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振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一0四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二八號),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 可按,而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0.六一一公克 ),係屬第二級毒品之違禁物,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 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二、本院核認聲請人聲請上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 包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應予准許,並依刑事 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柔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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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