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293號
TNDM,105,聲,1293,2016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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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靖娟
受 刑 人 林家盟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4年度執聲沒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靖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林家盟犯竊盜案件,經依本院 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 萬元,並由具保人林靖娟繳 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並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 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 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林 家盟前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萬元,並由具保 人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乙節,有本院收受刑 事保證金通知及收據(104年刑保字67號)附卷可稽。嗣受 刑人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後,於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時,准予分3期易科罰金,嗣受執行人 僅繳納2期即未繳納,經傳拘無著,並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 人到案執行未果,且受刑人亦無在監在押等情,有該署分期 筆錄、繳納分期通知單、分期繳納罰金執行案件進行表、自 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 統基本資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附拘票、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函暨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受 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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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