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晉豪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
05年度執聲付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晉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晉豪因詐欺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 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 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江晉豪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而於民 國104年5月14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05年5月27日以法 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06 年3月1日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 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 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