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簡上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瑞郎原名謝銘宇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恐嚇取財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4月14
日105年度簡字第745號簡易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234、235、236號)不服,提起上訴及移
送併辦(併辦偵查案號:同署105年度偵字第6793號),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謝瑞郎幫助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謝瑞郎明知將自己帳戶供作他人使用成為人頭帳戶,依一般 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能幫助他人掩飾或隱匿犯罪行為或 所得財物,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猶基於縱有人以 其所提供之帳戶資料實施恐嚇取財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 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4年2月24日13時許,在台南市○里區 ○○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佳里分行)附近,將其所有之 中國信託銀行佳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及元大銀行佳里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以 新台幣(下同)6000元之代價,出售予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阿豐」之成年男子,再由該人交所屬之犯罪集團成員使用 。嗣該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之擄鴿集團,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以附表所示犯罪手法,恐嚇 附表所示被害人交付財物,致附表所示被害人心生畏懼,而 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匯款時間、金額、指定匯入帳戶均 詳如附表所示),該等款項旋由不詳人士利用自動櫃員機提 領得手。嗣經警方循線調查,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黃志宏、江百勳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及台南 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台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分別報 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 併辦。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本案被告所犯者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就被訴事實已為 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 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之規定,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
貳、實體事項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復有如附表備註欄所列證 據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同 時交付予擄鴿集團成員,使該集團得以對他人實施恐嚇取財 ,顯係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未必故意,且其所為提供帳戶之 行為,亦屬刑法恐嚇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被告 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46條第1項之幫助恐嚇取 財罪。被告以一提供帳戶行為,使該擄鴿集團陸續向如附表 所示之被害人恐嚇取財得逞,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 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恐嚇取財罪處斷;復應依刑法第30條 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檢察官於上訴後移送併 辦部分(即附表編號5至9部分),與起訴部分(即附表編號 1至4部分),均有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關係,為起訴效 力所及,本院自應一併審理。
三、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如附表編號5至9所示之犯罪事實,與原審所判決之如附表 編號1至4所示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應為起訴效力所及,原審未及併為審理,尚有未當。檢察 官據此提起上訴,求予撤銷改判,非無理由。原審判決既有 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以臻適法。四、爰審酌被告貪圖小利,出售自己銀行帳戶等金融資料供他人 從事不法使用,不僅導致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困難,更造成 被害人財物損失,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造成之危 害非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並非不良,並考量其犯 罪動機、目的、手段,兼衡其犯罪後態度、智識程度、生活 狀況,及被害人匯款金額之犯罪結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46條第1項、刑法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彭郁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恐嚇取財得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⒈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投草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 查卷宗(下稱「警一卷」)
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南市○○○○○0000000000號刑案 偵查卷宗(下稱「警二卷」)
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 偵查卷宗(下稱「警三卷」)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 案偵查卷宗(下稱「警四卷」)
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0346號偵查卷宗(下 稱「偵10346卷」)
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2939號偵查卷宗(下 稱「偵12939卷」)
⒎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234號偵查卷宗(下 稱「偵緝卷」)
⒏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36號偵查卷宗(下稱「簡 上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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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被害人│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被告帳戶│犯罪手法 │備註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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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黃志宏│104年4月23日│25,050元 │中國信託銀行│擄鴿集團於取│⒈謝銘宇之供述(│
│(105 │ │15時31分 │ │佳里分行 │得謝銘宇左列│ 警二卷第1至3頁│
│年度偵│ │ │ │000000000000│銀行帳號後,│ 、警三卷第1至2│
│緝字第│ │ │ │6186 │即意圖為自己│ 頁、偵10346卷 │
│234、2│ │ │ │ │不法之所有,│ 第29頁、偵1034│
│35、23│ │ │ │ │以電話向黃志│ 6卷第34頁、偵 │
│6號聲 │ │ │ │ │宏恫稱擄獲渠│ 緝卷第7至8頁、│
│請簡易│ │ │ │ │之鴿子,要求│ 偵緝卷第23頁、│
│判決處│ │ │ │ │匯款左列金額│ 簡上卷第49至56│
│刑書)│ │ │ │ │至左列謝銘宇│ 頁) │
│ │ │ │ │ │之帳戶,如不│⒉黃志宏104年4月│
│ │ │ │ │ │匯款贖回鴿子│ 24日警詢證述(│
│ │ │ │ │ │即予以殺害,│ 警一卷第1至2頁│
│ │ │ │ │ │致黃志宏心生│ ) │
│ │ │ │ │ │畏懼,立即於│⒊黃志宏提供之郵│
│ │ │ │ │ │左列時間匯款│ 政自動櫃員機交│
│ │ │ │ │ │左列金額至左│ 易明細表(警一│
│ │ │ │ │ │列帳戶 │ 卷第32頁) │
│ │ │ │ │ │ │⒋謝銘宇之中國信│
│ │ │ │ │ │ │ 託銀行存款交易│
│ │ │ │ │ │ │ 明細(警一卷第│
│ │ │ │ │ │ │ 1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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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江百勳│104年4月23日│6,110元 │中國信託銀行│擄鴿集團於取│⒈謝銘宇之供述(│
│(105 │ │15時37分 │ │佳里分行 │得謝銘宇左列│ 警二卷第1至3頁│
│年度偵│ │ │ │000000000000│銀行帳號後,│ 、警三卷第1至2│
│緝字第│ │ │ │6186 │即意圖為自己│ 頁、偵10346卷 │
│234、2│ │ │ │ │不法之所有,│ 第29頁、偵1034│
│35、23│ │ │ │ │以電話向江百│ 6卷第34頁、偵 │
│6號聲 │ │ │ │ │勳恫稱擄獲渠│ 緝卷第7至8頁、│
│請簡易│ │ │ │ │之鴿子,要求│ 偵緝卷第23頁、│
│判決處│ │ │ │ │匯款左列金額│ 簡上卷第49至56│
│刑書)│ │ │ │ │至左列謝銘宇│ 頁) │
│ │ │ │ │ │之帳戶,如不│⒉江百勳104年4月│
│ │ │ │ │ │匯款贖回鴿子│ 24日警詢證述(│
│ │ │ │ │ │即予以殺害,│ 警一卷第3至4頁│
│ │ │ │ │ │致江百勳心生│ ) │
│ │ │ │ │ │畏懼,立即於│⒊江百勳提供之之│
│ │ │ │ │ │左列時間匯款│ 第一銀行自動櫃│
│ │ │ │ │ │左列金額至左│ 員機交易明細(│
│ │ │ │ │ │列帳戶 │ 警一卷第3至4頁│
│ │ │ │ │ │ │ ) │
│ │ │ │ │ │ │⒋謝銘宇之中國信│
│ │ │ │ │ │ │ 託銀行存款交易│
│ │ │ │ │ │ │ 明細(警一卷第│
│ │ │ │ │ │ │ 1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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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陳建安│104年4月27日│5元 │元大銀行佳里│擄鴿集團於取│⒈謝銘宇之供述(│
│(105 │ │14時44分 │ │分行 │得謝銘宇左列│ 警二卷第1至3頁│
│年度偵│ │ │ │000000000000│銀行帳號後,│ 、警三卷第1至2│
│緝字第│ │ │ │82 │即意圖為自己│ 頁、偵10346卷 │
│234、2│ │ │ │ │不法之所有,│ 第29頁、偵1034│
│35、23│ │ │ │ │以電話向陳建│ 6卷第34頁、偵 │
│6號聲 │ │ │ │ │安恫稱擄獲渠│ 緝卷第7至8頁、│
│請簡易│ │ │ │ │之鴿子,要求│ 偵緝卷第23頁、│
│判決處│ │ │ │ │匯款左列金額│ 簡上卷第49至56│
│刑書)│ │ │ │ │至左列謝銘宇│ 頁) │
│ │ │ │ │ │之帳戶,如不│⒉陳建安104年5月│
│ │ │ │ │ │匯款贖回鴿子│ 2日警詢證述( │
│ │ │ │ │ │即予以殺害,│ 警二卷第22至24│
│ │ │ │ │ │陳建安遂於左│ 頁) │
│ │ │ │ │ │列時間匯款左│⒊謝銘宇之元大銀│
│ │ │ │ │ │列金額至左列│ 行客戶往來交易│
│ │ │ │ │ │帳戶 │ 明細(警二卷第│
│ │ │ │ │ │ │ 3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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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陳姝潢│104年4月29日│15,020元 │中國信託銀行│擄鴿集團於取│⒈謝銘宇之供述(│
│(105 │ │ │ │佳里分行 │得謝銘宇左列│ 警二卷第1至3頁│
│年度偵│ │ │ │000000000000│銀行帳號後,│ 、警三卷第1至2│
│緝字第│ │ │ │6186 │即意圖為自己│ 頁、偵10346卷 │
│234、2│ │ │ │ │不法之所有,│ 第29頁、偵1034│
│35、23│ │ │ │ │以電話向陳姝│ 6卷第34頁、偵 │
│6號聲 │ │ │ │ │潢恫稱擄獲渠│ 緝卷第7至8頁、│
│請簡易│ │ │ │ │之鴿子,要求│ 偵緝卷第23頁、│
│判決處│ │ │ │ │匯款左列金額│ 簡上卷第49至56│
│刑書)│ │ │ │ │至左列謝銘宇│ 頁) │
│ │ │ │ │ │之帳戶,如不│⒉陳姝潢104年5月│
│ │ │ │ │ │匯款贖回鴿子│ 2日警詢證述( │
│ │ │ │ │ │即予以殺害,│ 警三卷第3至4頁│
│ │ │ │ │ │致陳姝潢心生│ ) │
│ │ │ │ │ │畏懼,立即於│⒊陳姝潢提供之網│
│ │ │ │ │ │左列時間匯款│ 路web-atm轉帳 │
│ │ │ │ │ │左列金額至左│ 匯款紀錄證明(│
│ │ │ │ │ │列帳戶 │ 警三卷第5頁) │
│ │ │ │ │ │ │⒋謝銘宇之中國信│
│ │ │ │ │ │ │ 託銀行存款交易│
│ │ │ │ │ │ │ 明細(警三卷第│
│ │ │ │ │ │ │ 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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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張富銘│104年4月22 │6,080元 │中國信託銀行│擄鴿集團於取│⒈謝銘宇之供述(│
│(105 │ │日14時39分 │ │佳里分行 │得謝銘宇左列│ 警二卷第1至3頁│
│年度偵│ │ │ │000000000000│銀行帳號後,│ 、警三卷第1至2│
│字第67│ │ │ │6186 │即意圖為自己│ 頁、偵10346卷 │
│93號移│ │ │ │ │不法之所有,│ 第29頁、偵1034│
│送併辦│ │ │ │ │以電話向張富│ 6卷第34頁、偵 │
│意旨書│ │ │ │ │銘恫稱擄獲渠│ 緝卷第7至8頁、│
│) │ │ │ │ │之鴿子,要求│ 偵緝卷第23頁、│
│ │ │ │ │ │匯款左列金額│ 簡上卷第49至56│
│ │ │ │ │ │至左列謝銘宇│ 頁) │
│ │ │ │ │ │之帳戶,如不│⒉張富銘104年5月│
│ │ │ │ │ │匯款贖回鴿子│ 1日警詢證述( │
│ │ │ │ │ │即予以殺害,│ 警四卷第4至6頁│
│ │ │ │ │ │致張富銘心生│ ) │
│ │ │ │ │ │畏懼,立即於│⒊張富銘提供之轉│
│ │ │ │ │ │左列時間匯款│ 帳收據影本(警│
│ │ │ │ │ │左列金額至左│ 四卷第18頁) │
│ │ │ │ │ │列帳戶 │⒋謝銘宇之中國信│
│ │ │ │ │ │ │ 託銀行存款交易│
│ │ │ │ │ │ │ 明細(警四卷第│
│ │ │ │ │ │ │ 4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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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黃民村│104年4月22日│6,070元 │中國信託銀行│擄鴿集團於取│⒈謝銘宇之供述(│
│(105 │ │20時56分 │ │佳里分行 │得謝銘宇左列│ 警二卷第1至3頁│
│年度偵│ │ │ │000000000000│銀行帳號後,│ 、警三卷第1至2│
│字第67│ │ │ │6186 │即意圖為自己│ 頁、偵10346卷 │
│93號移│ │ │ │ │不法之所有,│ 第29頁、偵1034│
│送併辦│ │ │ │ │以電話向黃民│ 6卷第34頁、偵 │
│意旨書│ │ │ │ │村恫稱擄獲渠│ 緝卷第7至8頁、│
│) │ │ │ │ │之鴿子,要求│ 偵緝卷第23頁、│
│ │ │ │ │ │匯款左列金額│ 簡上卷第49至56│
│ │ │ │ │ │至左列謝銘宇│ 頁) │
│ │ │ │ │ │之帳戶,如不│⒉黃民村104年8月│
│ │ │ │ │ │匯款贖回鴿子│ 21日警詢證述(│
│ │ │ │ │ │即予以殺害,│ 警四卷第7至8頁│
│ │ │ │ │ │致黃民村心生│ ) │
│ │ │ │ │ │畏懼,立即於│⒊謝銘宇之中國信│
│ │ │ │ │ │左列時間匯款│ 託銀行存款交易│
│ │ │ │ │ │左列金額至左│ 明細(警四卷第│
│ │ │ │ │ │列帳戶 │ 4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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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蔡文炎│104年4月22 │6,180元 │中國信託銀行│擄鴿集團於取│⒈謝銘宇之供述(│
│(105 │ │日15時14分 │ │佳里分行 │得謝銘宇左列│ 警二卷第1至3頁│
│年度偵│ │ │ │000000000000│銀行帳號後,│ 、警三卷第1至2│
│字第67│ │ │ │6186 │即意圖為自己│ 頁、偵10346卷 │
│93號移│ │ │ │ │不法之所有,│ 第29頁、偵1034│
│送併辦│ │ │ │ │以電話向蔡文│ 6卷第34頁、偵 │
│意旨書│ │ │ │ │炎恫稱擄獲渠│ 緝卷第7至8頁、│
│) │ │ │ │ │之鴿子,要求│ 偵緝卷第23頁、│
│ │ │ │ │ │匯款左列金額│ 簡上卷第49至56│
│ │ │ │ │ │至左列謝銘宇│ 頁) │
│ │ │ │ │ │之帳戶,如不│⒉張加進104年9月│
│ │ │ │ │ │匯款贖回鴿子│ 2日警詢證述( │
│ │ │ │ │ │即予以殺害,│ 警四卷第9至9頁│
│ │ │ │ │ │致蔡文炎心生│ 反面) │
│ │ │ │ │ │畏懼,立即於│⒊謝銘宇之中國信│
│ │ │ │ │ │左列時間匯款│ 託銀行存款交易│
│ │ │ │ │ │左列金額至左│ 明細(警四卷第│
│ │ │ │ │ │列帳戶 │ 4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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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楊進旺│104年4月22 │12,050元 │中國信託銀行│擄鴿集團於取│⒈謝銘宇之供述(│
│(105 │ │日14時50分 │ │佳里分行 │得謝銘宇左列│ 警二卷第1至3頁│
│年度偵│ │ │ │000000000000│銀行帳號後,│ 、警三卷第1至2│
│字第67│ │ │ │6186 │即意圖為自己│ 頁、偵10346卷 │
│93號移│ │ │ │ │不法之所有,│ 第29頁、偵1034│
│送併辦│ │ │ │ │以電話向楊進│ 6卷第34頁、偵 │
│意旨書│ │ │ │ │旺恫稱擄獲渠│ 緝卷第7至8頁、│
│) │ │ │ │ │之鴿子,要求│ 偵緝卷第23頁、│
│ │ │ │ │ │匯款左列金額│ 簡上卷第49至56│
│ │ │ │ │ │至左列謝銘宇│ 頁) │
│ │ │ │ │ │之帳戶,如不│⒉楊進旺104年9月│
│ │ │ │ │ │匯款贖回鴿子│ 3日警詢證述( │
│ │ │ │ │ │即予以殺害,│ 警四卷第10至11│
│ │ │ │ │ │致楊進旺心生│ 頁) │
│ │ │ │ │ │畏懼,立即於│⒊謝銘宇之中國信│
│ │ │ │ │ │左列時間匯款│ 託銀行存款交易│
│ │ │ │ │ │左列金額至左│ 明細(警四卷第│
│ │ │ │ │ │列帳戶 │ 4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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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吳鴻昇│104年4月22日│6,060元 │中國信託銀行│擄鴿集團於取│⒈謝銘宇之供述(│
│(105 │ │15時14分 │ │佳里分行 │得謝銘宇左列│ 警二卷第1至3頁│
│年度偵│ │ │ │000000000000│銀行帳號後,│ 、警三卷第1至2│
│字第67│ │ │ │6186 │即意圖為自己│ 頁、偵10346卷 │
│93號移│ │ │ │ │不法之所有,│ 第29頁、偵1034│
│送併辦│ │ │ │ │以電話向吳鴻│ 6卷第34頁、偵 │
│意旨書│ │ │ │ │昇恫稱擄獲渠│ 緝卷第7至8頁、│
│) │ │ │ │ │之鴿子,要求│ 偵緝卷第23頁、│
│ │ │ │ │ │匯款左列金額│ 簡上卷第49至56│
│ │ │ │ │ │至左列謝銘宇│ 頁) │
│ │ │ │ │ │之帳戶,如不│⒉吳鴻昇104年9月│
│ │ │ │ │ │匯款贖回鴿子│ 3日警詢證述( │
│ │ │ │ │ │即予以殺害,│ 警四卷第12至13│
│ │ │ │ │ │致吳鴻昇心生│ 頁) │
│ │ │ │ │ │畏懼,立即於│⒊謝銘宇之中國信│
│ │ │ │ │ │左列時間匯款│ 託銀行存款交易│
│ │ │ │ │ │左列金額至左│ 明細(警四卷第│
│ │ │ │ │ │列帳戶 │ 4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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