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3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智堯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349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李照玉告訴被告宋智堯侮辱案件,公訴意旨認 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之罪,依同法第314 條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李照玉當庭表示雖被 告未與她達成民事上和解,亦未道歉,但願原諒被告,並當 庭撤回告訴,告訴人此舉殊足感佩,被告宜心存感恩,依照 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