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04年度,85號
TNDM,104,智簡,85,2016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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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智簡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婉容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4年度偵字第142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婉容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圖樣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洪婉容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非法陳列仿冒商標商 品罪。查本案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員警進行網 路巡邏發現後而喬裝成買家向被告購買仿冒「LV」商標圖樣 皮夾4件,實則警員實際上並無購買之真意,而係為求蒐證 而佯稱購買,故於形式上雖有互為買賣之約定,事實上仍無 以真正成立買賣契約之意。是被告該次之販賣行為應僅屬未 遂,惟商標法並未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加以處罰 。是以,被告之上開行為應僅構成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 ,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 罪。被告自民國103年12月起至104年4月16日止,在其經營 之臉書網站社團張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供不特定之 相關消費者上網瀏覽,係以單一之陳列決意,於密切接近之 時地接續實施侵害商標權之數行為,而上開各行為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 分開,在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 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爰審酌商標具有辨 識商品來源之功能,且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 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 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為圖私利而侵害他人之商標權,造成 商標權人之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亦顯然有礙於公平交易 秩序,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應予非難 ,並兼衡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 雖與被害人固喜歡固喜公司、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 有限責任公司、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公司成立調解,然 並未依調解條件賠償被害人(見本院卷第45頁、第61至64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沒收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
│編號│仿冒商品名稱│數量│審定字號│商標權人 │
├──┼──────┼──┼────┼──────┤
│ 1 │衣服 │7件 │00000000│香奈兒公司 │
├──┼──────┼──┼────┼──────┤
│ 2 │眼鏡 │4件 │00000000│香奈兒公司 │
├──┼──────┼──┼────┼──────┤
│ 3 │耳環 │2對 │00000000│香奈兒公司 │
├──┼──────┼──┼────┼──────┤
│ 4 │手環 │1件 │00000000│香奈兒公司 │
├──┼──────┼──┼────┼──────┤
│ 5 │化妝品 │37件│00000000│香奈兒公司 │
├──┼──────┼──┼────┼──────┤
│ 6 │香水 │11件│00000000│香奈兒公司 │
├──┼──────┼──┼────┼──────┤
│ 7 │包包 │3件 │00000000│香奈兒公司 │
├──┼──────┼──┼────┼──────┤
│ 8 │鞋子 │2雙 │00000000│香奈兒公司 │
├──┼──────┼──┼────┼──────┤
│ 9 │衣服 │1件 │00000000│固喜公司 │
├──┼──────┼──┼────┼──────┤
│10 │皮夾 │3件 │00000000│固喜公司 │
├──┼──────┼──┼────┼──────┤




│11 │眼鏡 │2件 │00000000│固喜公司 │
├──┼──────┼──┼────┼──────┤
│12 │香水 │1件 │00000000│固喜公司 │
├──┼──────┼──┼────┼──────┤
│13 │包包 │13件│00000000│固喜公司 │
├──┼──────┼──┼────┼──────┤
│14 │皮夾 │8件 │00000000│路易威登公司│
├──┼──────┼──┼────┼──────┤
│15 │零錢包 │2件 │00000000│路易威登公司│
├──┼──────┼──┼────┼──────┤
│16 │包包 │7件 │00000000│路易威登公司│
├──┼──────┼──┼────┼──────┤
│17 │衣服 │1件 │00000000│阿迪達斯公司│
├──┼──────┼──┼────┼──────┤
│18 │手錶 │1件 │00000000│阿迪達斯公司│
├──┼──────┼──┼────┼──────┤
│19 │衣服 │1件 │00000000│彪馬公司 │
├──┼──────┼──┼────┼──────┤
│20 │包包 │1件 │00000000│彪馬公司 │
├──┼──────┼──┼────┼──────┤
│21 │香水 │1件 │00000000│迪奧公司 │
├──┼──────┼──┼────┼──────┤
│22 │皮夾 │1件 │00000000│普瑞得公司 │
├──┼──────┼──┼────┼──────┤
│23 │衣服 │7件 │00000000│耐克公司 │
├──┼──────┼──┼────┼──────┤
│24 │褲子 │2件 │00000000│耐克公司 │
├──┼──────┼──┼────┼──────┤
│25 │鞋子 │2雙 │00000000│耐克公司 │
├──┼──────┼──┼────┼──────┤
│26 │皮夾 │4件 │00000000│路易威登公司│
│ │ │ │ │(警方購證物│
│ │ │ │ │) │
└──┴──────┴──┴────┴──────┘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14229號
被 告 洪婉容 女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之
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婉容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註冊審定號之字樣圖樣,分 別經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義 商固喜歡固喜公司(下稱固喜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 耶公司(下稱:路易威登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下稱 :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下稱 :彪馬公司)、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迪奧公司)、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下稱:普瑞得公 司)、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下稱:耐克公司,在 臺授權使用人為: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必爾斯 藍基公司)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 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衣服、眼鏡、手環、耳環、包包等商品 之商標專用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且上開商標權人所 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 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 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洪婉容竟基於販賣仿冒商 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3年間,在其位於臺南市南區新都 路520巷之住處內,利用電腦網際網路設備,連結進入Fac eBook(下稱:臉書)網站,創立「時尚精品團購/批發網」 之社團,刊登販售仿冒前開商標商品之訊息,供不特定之人 上網選購,嗣警於執行網路巡邏時查覺上情,乃於104年1月 間偽裝買家下標後,以新臺幣(下同)310元(含運費)購 得附表編號26所示之仿冒路易威登公司商標之皮包4件,經 送路易威登公司在臺鑑定人員鑑定後認係仿冒品無誤後,復 於104年4月16日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 往洪婉容上址住處實施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25所 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等物,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固喜公司、路易威登公司、阿迪達斯公司、彪馬公司、 迪奧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臉書網站翻拍列印資料、中華郵政 WebATM轉帳明細表、全家便利商店繳款憑證、違反商標法扣 押物品相片對照表、通聯調閱查詢單、被告郵局開戶基本資 料、香奈兒公司陳報狀(內附授權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商標檢索資料、鑑定證明書、市值估價書)、固喜公司告 訴狀(內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鑑定報告書、



委任狀、商標鑑別資格暨委任狀)、路易威登公司告訴狀( 內附被侵害商標一覽表、扣案物品一覽表、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商標檢索資料、採證仿品鑑定報告書、搜索仿品鑑定報告 書)、阿迪達斯公司告訴狀(內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 索資料、鑑定報告書、委任狀、商標鑑別資格暨委任狀)、 彪馬公司告訴狀(內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鑑 定報告書、委任狀、商標鑑別資格暨委任狀)、迪奧公司在 臺鑑定人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 料、委任狀、普瑞得公司陳報狀(內附授權委任書、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鑑定證明書、市價估價表)、必 爾斯藍基公司函附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產品 鑑定書、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各1份及警方購證物品照 片2張、搜索照片6張等物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本件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檢察官 黃 銘 瑩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 信 言
附錄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
│編號│仿冒商品名稱│數量│審定字號│商標權人 │
├──┼──────┼──┼────┼──────┤
│ 1 │衣服 │7件 │00000000│香奈兒公司 │
├──┼──────┼──┼────┼──────┤
│ 2 │眼鏡 │4件 │00000000│香奈兒公司 │
├──┼──────┼──┼────┼──────┤
│ 3 │耳環 │2對 │00000000│香奈兒公司 │
├──┼──────┼──┼────┼──────┤
│ 4 │手環 │1件 │00000000│香奈兒公司 │
├──┼──────┼──┼────┼──────┤




│ 5 │化妝品 │37件│00000000│香奈兒公司 │
├──┼──────┼──┼────┼──────┤
│ 6 │香水 │11件│00000000│香奈兒公司 │
├──┼──────┼──┼────┼──────┤
│ 7 │包包 │3件 │00000000│香奈兒公司 │
├──┼──────┼──┼────┼──────┤
│ 8 │鞋子 │2雙 │00000000│香奈兒公司 │
├──┼──────┼──┼────┼──────┤
│ 9 │衣服 │1件 │00000000│固喜公司 │
├──┼──────┼──┼────┼──────┤
│10 │皮夾 │3件 │00000000│固喜公司 │
├──┼──────┼──┼────┼──────┤
│11 │眼鏡 │2件 │00000000│固喜公司 │
├──┼──────┼──┼────┼──────┤
│12 │香水 │1件 │00000000│固喜公司 │
├──┼──────┼──┼────┼──────┤
│13 │包包 │13件│00000000│固喜公司 │
├──┼──────┼──┼────┼──────┤
│14 │皮夾 │8件 │00000000│路易威登公司│
├──┼──────┼──┼────┼──────┤
│15 │零錢包 │2件 │00000000│路易威登公司│
├──┼──────┼──┼────┼──────┤
│16 │包包 │7件 │00000000│路易威登公司│
├──┼──────┼──┼────┼──────┤
│17 │衣服 │1件 │00000000│阿迪達斯公司│
├──┼──────┼──┼────┼──────┤
│18 │手錶 │1件 │00000000│阿迪達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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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衣服 │1件 │00000000│彪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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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包包 │1件 │00000000│彪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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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香水 │1件 │00000000│迪奧公司 │
├──┼──────┼──┼────┼──────┤
│22 │皮夾 │1件 │00000000│普瑞得公司 │
├──┼──────┼──┼────┼──────┤
│23 │衣服 │7件 │00000000│耐克公司 │
├──┼──────┼──┼────┼──────┤
│24 │褲子 │2件 │00000000│耐克公司 │
├──┼──────┼──┼────┼──────┤




│25 │鞋子 │2雙 │00000000│耐克公司 │
├──┼──────┼──┼────┼──────┤
│26 │皮夾 │4件 │00000000│路易威登公司│
│ │ │ │ │(警方購證物│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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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藍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