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04年度,18號
TNDM,104,侵附民,18,201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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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0000-000000(姓名、年籍詳卷)
送達代收人 傅郁芸
被   告 蔡年舜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原告所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尚不能逕以原告所提出
之證據予以認定,非經另為調查不能終結,但勢必已延滯已達可
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是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國忠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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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