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4年度,59號
TNDM,104,交附民,59,201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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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李政人
訴訟代理人 李文凱
被  告  YAU IO HANG (邱耀恆)
上列被告YAU IO HANG (邱耀恆)因過失致重傷案件(本院104年
度交易字第214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
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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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