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77號附民原告 謝易宗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代 理 人 莊信泰律師附民被告 郭進雄選任辯護人 吳剛魁律師附民被告 全台灣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賜美代 理 人 陳月珠附民被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力行訴訟代理人 張堯鈞附民被告 丹元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附民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嘉盈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附民被告 森榮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方銘上列被告郭進雄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3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鋕偉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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