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28號原 告 展麒紡織品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東復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 表 人 詹政良訴訟代理人 吳美惠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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