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23號
聲 請 人 蕭群憲
代 理 人 詹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3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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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8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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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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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施侑成│華泰商業銀行│100 年5 月19日│200,000 元│3140518 │
│ │ │古亭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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