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754號
TPDV,105,除,754,201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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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754號
聲 請 人 武名中(即武盛德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郭台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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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7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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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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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165081-4 │1 │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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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