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723號
聲 請 人 林國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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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7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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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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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元大證券投資信│元大寶來2001證│07-D1-0165336-4 │1 │1000 │
│ │託股份有限公司│券投資信託基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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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元大證券投資信│元大寶來2001證│07-D1-0165337-6 │1 │1000 │
│ │託股份有限公司│券投資信託基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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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元大證券投資信│元大寶來2001證│07-D1-0165338-8 │1 │1000 │
│ │託股份有限公司│券投資信託基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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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元大證券投資信│元大寶來2001證│07-D1-0165339-0 │1 │1000 │
│ │託股份有限公司│券投資信託基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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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元大證券投資信│元大寶來2001證│07-D1-0165340-6 │1 │1000 │
│ │託股份有限公司│券投資信託基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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