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712號
TPDV,105,除,712,2016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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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712號
聲 請 人 黃清和即輔大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04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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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7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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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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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巨太機電│中國信託商業│104年12月10日 │11,025元 │DJ0149412 │
│ │有限公司│銀行城北分行│ │ │ │
├──┼────┼──────┼───────┼─────┼─────┤
│002 │巨唐機電│臺灣中小企業│104年11月15日 │11,340元 │AD1002601 │
│ │有限公司│銀行中山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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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