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572號
TPDV,105,除,572,2016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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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李元平(即王綺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034號公示催告。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5 年3 月2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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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5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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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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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8ND369775 5 │ 1 │1000│
├──┼──────────┼───────┼──┼──┤
│ 2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8ND369776 7 │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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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9NX188549 7 │ 1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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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0NX235748 5 │ 1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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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1NX286570 7 │ 1 │2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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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2NX338326 3 │ 1 │2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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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3NX390771 8 │ 1 │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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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NX440152 2 │ 1 │344 │
├──┼──────────┼───────┼──┼──┤
│ 9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NX481096 1 │ 1 │265 │
├──┼──────────┼───────┼──┼──┤
│ 10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6NX0518671 0│ 1 │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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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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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