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5年度,124號
TPDV,105,金,124,2016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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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124號
原   告 程玉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蘇建毓間因本院105 年度金字第124 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30日本院裁
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詹慶堂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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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