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37號
原 告 張榮華
被 告 康和風險控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曉民
上列當事人間抵押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1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3月17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不服提起抗告,業經臺 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抗字第690號裁定抗告駁回,原告於10 5年5月10日收受,原告未提起再抗告而確定。三、原告抗告確定後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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