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607號
TPDV,105,重訴,607,2016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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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07號
原   告 唐眞眞
被   告 華欣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有 明文。
二、依卷附兩造訂立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11條約明:「本契 約如有爭議致涉訴訟時,雙方同意以本土地所在之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822號卷第5頁 ),又系爭買賣契約標的之70筆土地均坐落屏東縣車城鄉, 有買賣契約書所附土地清冊在卷為證(同卷第7-8頁),依 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該法院,依首揭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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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欣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