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73號原 告 華宏民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律師 徐紹鐘律師 黃煊棠律師被 告 宮夕雲訴訟代理人 連一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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