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調解無效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調訴字,105年度,2號
TPDV,105,調訴,2,2016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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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調訴字第2號
原   告 李湘滿(原名:李昱均)
被   告 伍自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6月6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 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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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