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42號
原 告 康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旆
被 告 陽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任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19,647 元,應繳
裁判費13,0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2,57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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