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慶烽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海威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亞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景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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