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55號
TPDV,105,訴,255,201606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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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慶烽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海威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亞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景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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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烽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