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363號
TPDV,105,訴,2363,2016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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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63號
原   告 李國颯
被   告 蕭世平
      蕭景茂
      蕭邱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0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5年6月3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雖原告於105年5月25日對本案 聲請訴訟救助,惟上開訴訟救助事件,經本院於105年5月30 日以105年度救字第127號裁定駁回確定,業經本院調閱該卷 宗查閱無誤。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 詢附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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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