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061號
TPDV,105,訴,2061,2016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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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06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張晴慧
      劉建甫
被   告 葉健發即益原企業社
      葉健興
      葉芸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陸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約定書第19 條約定可憑,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葉健發即益原企業社於民國103年7月26日邀同被告葉健 興及葉芸汝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80萬 元(下稱系爭借款)並簽立企業小頭家貸款契約書,約定借 款期間自103年8月1日起至106年8月1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下稱中華郵政2年期 定儲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2.625%機動計算,各筆借款到期 或視為全部到期未立即清償,即按上開約定之利率給付遲延 利息,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 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 分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葉健發即益原企業社 自104年12月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尚欠42萬2,218元之本金 ,及按週年利率3.86%(105年1月中華郵政2年期定儲機動利 率1.235%加計2.625%)計算之利息未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 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如數清償。




(二)被告葉健發即益原企業社另於103年7月26日邀同被告葉健興葉芸汝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借款額度為100萬元之 企業小頭家貸款契約書,並分別於104年6月25日及104年7月 22日於上開額度內向原告借款34萬元及36萬元,嗣復分別於 104年12月15日、104年12月21日再邀同被告葉健興葉芸汝 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契據條款變更契約,約定上開二筆 借款之借款期間自104年12月22日起分別變更為104年6月25 日至109年6月25日、104年7月22日至109年7月22日,且分別 自104年12月25日、104年12月22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 被告葉健發即益原企業社自104年12月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 ,經原告屢催其清償未果,以被告之存款抵銷後,分別尚欠 33萬4,348元、35萬1,009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如數清償 。
(三)被告葉健發即益原企業社如附表所示之3筆借款均已喪失期 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葉健興葉芸汝為上開債 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民法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1.被告應給 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2.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企業小頭家貸款契約書 2份、借據、授信動用申請書、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各2份、授 信約定書、借款查詢資料、中華郵政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歷 史資料表、撥款還款明細查詢單3份等件影本為證,其主張 核與上開證物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 真實。從而,原告依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 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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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債權本金餘額│年利率│ 利息計算期間 │違約金計算期間│ 違約金計算方式 │
│ │ (新臺幣) │ │ (民國) │ (民國) │ │
│ │ │ │ │ │ │
├──┼──────┼───┼────────┼───────┼─────────┤
│1 │42萬2,218元 │3.86% │105年1月1日起 │105年2月1日起 │逾期在6個月內依前 │
│ │ │ │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 │開利率10%、逾期超 │
│ │ │ │ │ │過6個月依前開利率 │
│ │ │ │ │ │20%計付違約金 │
├──┼──────┼───┼────────┼───────┼─────────┤
│2 │33萬4,348元 │3.86% │104年12月25日起 │104年1月25日起│同上 │
│ │ │ │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
│3 │35萬1,009元 │3.86% │105年1月22日起至│105年2月22日起│同上 │
│ │ │ │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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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