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93號
上 訴 人 勇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維德、張淵洲、李勁演、鄭玉玲間因本
院105年度訴字第1593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叁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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