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027號
TPDV,105,訴,1027,2016060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02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歆劼
被   告 彭金章  原住高雄市苓雅區憲政路290巷2弄4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
5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參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訂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 之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訴訟 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3年3 月24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 63018516180869,卡別:VISA,依約被告得於各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 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 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 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 清之日止。被告截至95年7 月13日止累計消費記帳尚欠新臺 幣(下同)2 萬6157元未給付,即包括消費款2 萬5706元, 循環利息451 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利息。
㈡被告於92年9 月10日向原告申辦現金卡借款,約定借款最高 限額50萬元,自92年9 月10日起至95年9 月10日止循環動用 ,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屆期本息如數清償。如有停止付款 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之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於95年4 月11日後



竟未依約為清償,尚欠借款本金49萬9241元,依約被告除應 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利息。 ㈢被告上開2 筆債務均未按期清償,依約其債務均已視為全部 到期,自應對原告負清償責任。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 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1.如主文 第1 項所示。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 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現金卡申 請書、借據暨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影本等件為證 ,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 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金額 。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劉台安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5,73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110元
合計 5,840元
【附表】
┌──┬────┬──────┬──────┬────────┐
│編號│產品 │請求金額(新│計息本金(新│利息起迄日及計算│
│ │ │臺幣/ 元) │臺幣/ 元) │方式(民國) │
├──┼────┼──────┼──────┼────────┤
│1 │信用卡 │26,157 │25,706 │自95年7 月14日起│
│ │ │ │ │至104 年8 月31日│




│ │ │ │ │止,按週年利率20│
│ │ │ │ │%計算。 │
│ │ │ │ ├────────┤
│ │ │ │ │自104年9月1 日起│
│ │ │ │ │至清償日止,按週│
│ │ │ │ │年利率15%計算。│
├──┼────┼──────┼──────┼────────┤
│2 │現金卡 │499,241 │499,241 │自95年4 月12日起│
│ │ │ │ │至104 年8 月31日│
│ │ │ │ │止,按週年利率 │
│ │ │ │ │18.25 %計算。 │
│ │ │ │ ├────────┤
│ │ │ │ │自104年9月1 日起│
│ │ │ │ │至清償日止,按週│
│ │ │ │ │年利率15%計算。│
└──┴────┴──────┴──────┴────────┘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