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葉春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民國105 年5 月 2 日陳報狀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提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長安東路分行存摺、台北中山 郵局郵政儲金簿、板信商業銀行民族分行之存摺內頁影本, 主張102 、103 年度才剛考取客語(母語)支援老師,一開 始授課節數少,到幼兒園、客委會、桃園事務局等授課都是 只領鐘點費,其他的錢都是代支、代收等語,請詳為說明自 102 年12月8 日起至104 年12月7 日止,是否係於財團法人 台北市客家文化基金會擔任志工、於河堤國小任教、以客語 薪傳師資格受客家委員會補助而至幼兒園授課?聲請人所謂 「代支」、「代收」係指何意?並請提出104 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到院為佐。
㈡承前㈠,請聲請人詳為說明:
⒈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長安東路分行存摺內頁所示「本土鐘點 費」係於何處授課所得薪資?
⒉台北中山郵局郵政儲金簿內頁所示「鐘點費」係於何處授 課所得薪資?其中103 年2 月18日「跨行轉入」新臺幣( 下同)2,000 元、103 年3 月20日「跨行轉入」5,000 元 、103 年4 月30日「跨行轉入」1,200 元、103 年9 月17 日「跨行轉入」500 元之原因為何?是否為聲請人之收入 ?其中「委發款項」數筆是否均為聲請人之收入?
⒊板信商業銀行民族分行之存摺內頁所示「鄉土鐘點」、「 哈克魔法鐘點」係於何處授課所得薪資?其中「代墊款」 所指為何?來源為何?是否為聲請人之收入?
㈢聲請人自陳於104 年12月已從新北市板橋區海山國民小學離 職,目前只有教學的鐘點費收入等語,請聲請人說明目前究 於何處任教?目前每月收入來源及數額為何?(如同時於多 處工作而領有薪資,請個別詳細說明。)並請說明聲請人所 領薪資目前有無遭強制執行扣款?
㈣聲請人自陳每個月交通費正常每天來回板橋和去桃園等20天 外出到火車站加值1,000 元,去板橋2 段60元、去桃園1 段 公車30元、火車來回76元,這是很難估計的等語,請說明是 否主張每月必要支出交通費為1,000 元之意? ㈤聲請人自陳伙食費是估計自己每日三餐含保健藥品,又稱一 個月總要6,000 元的生活雜支、女人用品等語,請詳為說明 每月必要支出6,000 元究竟係指伙食費?或伙食費加計保健 藥品?或伙食費加計保健藥品及生活用品?請分別陳報每項 生活必要支出為何、支出數額各為多少,請勿合併計算,並 請提供上開項目支出相關證明單據(以現有留存即可)。 ㈥聲請人自陳長期氣喘、支氣管不好,常看醫生等語,另提出 103 年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收執聯,主張醫療費為 1,000 元,惟聲請人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僅記載健保 費1,000 元,並未記載每月必要支出「醫療費」,請說明於 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迄今,聲請人究竟有無支出醫療費? 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發票、看診收據等)。 另請聲請人說明每月必要支出健保費是否為749元?二、依聲請人所提台北中山郵局郵政儲金簿內頁所示,103 年1 月23日曾有一筆南山人壽跨行匯款44,888元,請聲請人說明 此筆款項匯入原因為何?另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個人商業 保險?如有,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 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有無質借 情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亦 請註明名下並無保險。
三、請聲請人說明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迄今,有無領取社會 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 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 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亦 請註明並未領有任何補助款項。
四、依聲請人所提之房屋租賃契約所示,每月租金為12,500元、 電燈費及自來水費另外,大樓管理費由聲請人支付,聲請人 並自陳原戶籍址之房屋(臺北市中山區吉林路臨49之1 號)
因土地是國有地於102 年被拆除,因債務催討頻繁,故由女 兒幫忙另行承租現所居住之常春路房屋等語,請說明戶籍址 房屋是否原為聲請人所有?並提出該屋已遭拆除之證明文件 (諸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等)。另請說明聲請人僅 一人自住,需承租每月租金達12,500元之房屋居住之必要 性為何?
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