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書維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彭國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顏莉妹
附件:
一、據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聲請人自本件聲 請前2 年間並無就業,則請說明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是否有 任何兼職收入,並請出具切結書或其他資料說明之。二、請聲請人提出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之相關資料。三、請說明聲請人全戶自本件聲請案提出前兩年間,有無領取任 何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 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 款申請書函等)。
四、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現金、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 清冊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 註明)。
五、據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聲請人自本件聲 請前2 年間每月必要支出含膳食費新臺幣(下同)4,000 元 、交通費400 元、電信費1,000 元及雜支200 元,是請提供 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到院為佐。
六、請提出聲請人(全戶)102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扣繳憑單,及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 摺影本(含薪資、證券、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 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 後)。
七、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 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權利等) 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 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 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
八、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 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 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