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郭子爵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陳昭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 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 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附表
一、戶籍地台北市○○區○○街000號4樓是否即為現住地?聲請 人戶籍為何設於該處?所有權人為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 若為租賃,應提出最新有效租賃契約書及每月繳納租金之證 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 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並說明房屋坪數大小、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聲請人 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
二、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是否即為現住地?並說 明房屋坪數大小、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聲請人之關 係,有無分擔租金。又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兩年是否有於他 處租屋居住?如有,請一併說明每月支出房屋租金數額為何 。
三、聲請人102年12月至今之收入明細及證明文件(薪資單、附 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四、聲請人現於何處任職?工作地點在何處?每月薪資若干?五、聲請人有無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 職收入,並說明收入之情形。
六、所有以聲請人及其扶養親屬李美玲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 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 、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 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 文件。
七、聲請人及其扶養親屬李美玲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即自102年 12月起)所取得之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演講 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 、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 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及其他津貼及補助 )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 )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自102年12月起)並補 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九、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2年12月起)之財產變動狀況:包 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 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十一、聲請人之扶養親屬李美玲是否有與聲請人同住?若無,則 其現住地為何地?
十二、請詳細說明聲請人之扶養親屬李美玲有何受扶養之必要? 李美玲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若有,應詳細說明如何分 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聲請人之扶養親屬是否領 有津貼及其他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