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5年度,107號
TPDV,105,法,107,20160624,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周神助即財團法人致福感恩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致福感恩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致福感恩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致福感恩文教基金會董事 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主管機關教育部於民國八十四年六月 一日以台(八四)社字第○二五六一三號函設立許可在案, 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八十四年六月六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 書,嗣於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核准變更登記,並於同年 十二月六日換發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七三冊第七九頁第 一八七○號)。茲因捐助章程所定之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乃提請第七屆第六次董事會決議,變更 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報請主管機關教育部以一○ 五年五月十日臺教社㈢字第一○五○○五九一八一號函准予 備查。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 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致福感恩文教基金會捐助 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 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主管機關准予備查 ,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