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107號聲 請 人 周神助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致福感恩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聲請程式於法不合,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財團法人致福感恩文教基金會之設立許可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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