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27號
原 告 豪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育德
被 告 照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宏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5 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6月3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惠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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