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207號
TPDV,105,建,207,2016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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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07號
原   告 新第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芳
被   告 乙全仁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依民 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又原告雖依民法 第511條終止兩造契約,然係依同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返還鋼筋,則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為不當得 利,民法第511條僅其請求之原因,並非本件訴訟標的,附 此敘明。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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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第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全仁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