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05年度,91號
TPDV,105,小上,91,2016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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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小上字第91號
上 訴 人 林藏寶
被 上訴人 丁肇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
5 月3 日本院新店簡易庭105 年度店小字第145 號第一審小額民
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並應於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 第436 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所謂違背法令,係指依同法第 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68 條所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 不當、第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所定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情 形。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 理由,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具體指摘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 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 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如以判決有同法第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情形為理由, 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 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 ,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二、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與上訴人投資氣球布置充氣設備 ,是投資不是借貸,是投資就無返還之理由。且於民國104 年9 月30日被上訴人之律師與被上訴人至上訴人家中清點投 資氣球布置充氣設備庫存、半成品,若不是投資被上訴人不 會清點庫存。103 年5 月27日上訴人給被上訴人新臺幣1,00 0 元為投資分紅。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 度偵字第3764號不起訴處分書可證本件為投資不是借貸等語 。
三、經查,核上訴人上開上訴所指摘者,盡為原審調查及取捨證 據、認定事實等職權之行使為不當,並未表明原判決違背何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32第1 項、第2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436 條之19第



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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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