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39號
TPDV,105,家訴,39,2016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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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39號
原   告 顏周梅芬
      張周雪
      黃周梅
      周崑元
      周崑鈺
      周秋吟
      林周秋月
      周綉香
前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雅英
被   告 周燦
      周萬福
訴訟代理人 周煥勛
被   告 周萬子
      周天送
      周娟娟
      周張玉雲
兼訴訟代理 周育如

被   告 周俊伸
兼訴訟代理 周侯勳

被   告 周映貝
      周國賓
      周萬榮
      邱志昇
      邱筱婷
前二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 邱志承

被   告 邱志承
      周紹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燦等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28,198 元,依原告陳報繼
承利益539,542元徵裁判費【計算式:1,428,198×(3/30+5/18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三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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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