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沈若君
被 上訴人 大萊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燦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3,7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
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742元,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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