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594號
聲 請 人 黃媺雲
相 對 人 歐繼宗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二年度存字第七九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為相對人歐繼宗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壹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等事 件,前遵鈞院101年度訴字第1118號民事判決,提存新臺幣 224萬1000元,而聲請對相對人等假執行,以鈞院102年度存 字第79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兩造間之上開訴訟程序 業經判決確定,嗣經聲請人聲請鈞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 相對人並未於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118號及其歷審卷宗 、102年度存字第798號、105年度司聲字第12號卷宗審查, 兩造間之本案訴訟業已終結,相對人歐繼宗經本院通知行使 權利後,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此有本院民事庭、民事紀 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為相對人 歐繼宗所提存之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