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謝麗華
相 對 人 陽碁動力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麒弘
相 對 人 游麒弘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麒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肆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訴 字第460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36,541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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