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290號
TPDV,105,司聲,290,2016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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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林玉璽
相 對 人 孫定一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103年度重 訴字第73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76,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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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