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緯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洪佩雯間本院106 年度勞訴字第21
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
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1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3,150 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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