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9172號
TPDV,105,司票,9172,2016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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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9172號
聲 請 人 李倫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振亮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利息起算日。(票號378384、0000000)
二、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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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