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9172號聲 請 人 李倫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振亮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利息起算日。(票號378384、0000000)二、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