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48號
原 告 林盡義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泥水業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楊煥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係在新北市○○區○○路00號之5 三樓, 有起訴狀及新北市職業工會名冊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 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