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907號
TPDV,105,司促,9907,201606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9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珮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麗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伍佰伍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捌萬伍仟貳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