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837號
TPDV,105,司促,9837,2016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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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8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啟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豐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三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博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壹佰壹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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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