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8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啟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豐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三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博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壹佰壹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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