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832號
TPDV,105,司促,9832,2016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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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8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亞晞(原名劉芮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 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 第1 項前段、民法第297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劉亞晞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劉 亞晞前向第三人茱琍蕥生技有限公司(下稱茱琍蕥公司)訂 購美容產品及療程,並採分期付款買賣方式繳款,分期總價 新臺幣97,992元,相對人僅繳付16期即未繳款,其後茱琍蕥 公司將債權讓與聲請人,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新臺 幣32,66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語。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 之分期付款簡易申請書,聲請人並非申請書之當事人,無從 認定劉亞晞有積欠聲請人價金等情,因之,聲請人與劉亞晞 顯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又聲請人雖主張有債權讓與情 事,惟聲請人並未依首揭之規定,將債權讓與情事通知相對 人,故債權讓與未對相對人發生效力,聲請人尚難認係合法 債權受讓人,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補 正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惟聲請人並 未提出,故其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無據。綜上,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顯無理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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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茱琍蕥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