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791號
TPDV,105,司促,9791,2016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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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7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立大學
法定代理人 戴遐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生活家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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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生活家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