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7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立大學
法定代理人 戴遐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生活家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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