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660號
TPDV,105,司促,9660,201606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6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志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參仟柒佰伍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捌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
  其中新臺幣伍萬參仟柒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