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6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利榮
代 理 人 陳怡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達陸廣告有限公司、沙 蓁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達陸廣告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最新公司登記
事項表及公司章程,並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若有,請提出
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
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
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請釋明對相對人沙蓁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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